一、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局限
一种静态和抽象化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的认识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可归纳和表述为“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镩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就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冲突规则是选定一个特定的国家(或法律管辖区域),以指定该国法律适用于所指的问题,而不考虑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在谈到国际私法功能时,切希尔和诺斯也指出:一旦国际私法选择了适当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任务即告完成。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直接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案,……就像火车站的问讯处不能代替站台一样,国际私法只是告诉法院应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体系,却不告诉法院应适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具体实体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神前祯也认为,依国际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法秩序。可见,国际上传统国际私法学者都坚持准据法之法律体系说。
二、准据法性质认识的视域转换:从认识客体到寻法过程
准据法性质认识的静态化,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忽视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寻找或创造准据法的动态过程与方法。所以,只有联系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创新,深人准据法的寻法过程,呼应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实践需要,才能获得准据法性质的深刻认识。相反,如果我们只是孤立、静止的解释冲突规则,迷恋在冲突规则系属的领地里“寻觅”准据法,就当然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李双元先生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展与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必将进一步提升。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民商事苫畹姆⒄苟玫椒⒄埂K孀殴仕椒ㄍ骋皇堤宸ǖ姆⒄梗仕椒ㄒ越饩龇沙逋晃诵牡娜挝窕蚯娜环⑸浠枷蚪饩龇沙逋挥肷嫱饷裆淌掳讣笔氯巳ㄒ婢婪撞⒅刈洌⒁跃咛迦范ㄉ嫱饷裆淌掳讣笔氯说娜逦裎钪漳康摹7沙逋恢饩鼋杀涑晌辜仕椒ǖ慕锥涡阅康幕蚋ㄖ匀挝瘛9仕椒üδ堋⒛勘旰头段У纫蛩氐谋浠厝灰笞季莘ǖ娜鲜妒佑蚴迪执泳蔡某逋还嬖蛑凳艏白季莘ǜ拍钕蚨淖季莘ㄑ胺ü毯头椒ǖ谆唬裨颍岩酝瓿删咛迦范ǖ笔氯巳逦窆叵档囊蟆U庵质佑蜃徊唤龇瞎仕椒贩⒄沟穆雎纾衣懔舜葱伦季莘砺酆褪导囊蟆
三、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升华:经整合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性质的认识不仅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从国际私法的理论,包括准据法选择的理论和方法发展来看,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国际私法的所有方面6济荒茏钪招纬晒省⒐谝恢氯峡傻墓鄣恪U缒傻露裕骸胺彩侵档贸⑹缘模家丫愿髦置宄⑹怨恕保形葱纬勺钪战崧邸6谴幼季莘ǖ木咛逖啊胺ā惫汤纯矗脖硐殖鲆桓鲋鸩缴钊说某氏纸锥涡缘墓獭J紫龋仕椒ǖ男灾收τ谟晒诜ㄏ蚬史ㄓ牍诜嫒荩⒆钪障蚬史ㄎ髦洌约坝沙逋环ㄏ蛲骋皇堤宸ㄓ氤逋环婀耍⒆钪障蛲骋皇堤宸ㄎ髯涞乃亟ケ涔讨校硐殖龉仕椒ǚ⒄沟慕锥涡浴O嘤的9仕椒ǖ哪康囊泊哟吵逋环饩龇沙逋坏摹耙辉邸毕蛳执仕椒饩龇沙逋缓蜕嫱饷裆淌戮婪椎摹岸邸毖荼洌⒆钪帐迪只馍嫱饷裆淌戮婪祝咛迦范ǖ笔氯巳逦竦闹占康摹F浯危仕椒ㄐ灾屎湍康脑谄浞⒄够蜓莼趟硐殖龅慕锥涡蕴氐悖在一定程度上R脖厝痪龆俗季莘ㄐ灾实谋浠捌淙鲜豆痰慕锥涡蕴卣鳌U庖徊灰匀说囊庵疚频目凸凼率祷蚯魇疲衷谝欢ㄒ庖迳媳砻鳎汗谕庋д吖赜谧季莘ㄐ灾手商逑邓或实体法规则说的观点V站恐皇亲季莘ㄈ鲜豆讨械慕锥涡匀鲜冻晒占庖迳系淖季莘ㄐ灾市枰岷瞎仕椒砺鄣南执⒄梗咛逶擞梅ǚ椒性偃鲜丁H绻颐秦韫斯拭裆淌鹿叵涤牍仕椒砺鄯⒄沟氖率担档匾20世纪英国冲突法理论来看待或论证当今国际私法的准据法性质,所获得的准据法认识必然具有片面性或滞后性。
四、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多元化
一种法方法论上的超越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抛弃静止和抽象的准据法认识观,深入准据法的寻找或选择过程,揭示准据法寻找过程的阶段性以及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层次性特征,对准据法性质进行多元化的再认识,既是国际私法性质与目的发展的要求,也是准据法性质认识在法方法论上实现突破或超越的结果。同时,这一认识结果也为将准据法划分为广义的准据法和狭义的准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或支撑。广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获得的,用以解决法律冲突和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实体法规则或法律规范。它是从宏观视角所得到的结果,既承袭了英国传统冲突法关于准据法的认识,充分考虑了准据法认识的过程性和阶段性,即从特定的法律体系开始寻找,发现散落其中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经法方法的整合最终形成法律规范的寻法过程,也包容了现阶段关于准据法认识各方面的分歧,体现了传统性和现代性的融合,呼应了国际私法目的二元性的要求。狭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则指引,运用法方法对选定的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实体法规则和原则等要素进行整合所最终得到的用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这样一种界定,反映了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本质意义上的认识,符合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法的性质定位,顺应了国际私法目的、性质和方法的发展趋势与要求。同时,也较好地实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准据法性质认识的“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的动态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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